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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發展
1912年1月9日,南京臨時政府教育部正式成立。19日,頒布了《普通教育暫行辦法》和《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這是中國資產階級首次以中央政府名義發布的教育文件。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成立文化教育委員會、教育部,設立普通教育、專門教育和社會教育三司。
1949年12月23日-31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
1950年6月1日-9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會議。
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頒布新中國第一個《中學暫行教學計劃(草案)》。2日-11日,中國教育工會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1950年10月3日,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這是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大學。
1951年3月19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中等教育會議。
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合并召開第一次全國初等教育會議和第一次全國師范教育會議。
1951年9月20日-28日,教育部召開第一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頒發了《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小學暫行規程(草案)》。
1952年11月,增設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
1954年,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并入教育部。
1955年7月30日,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其中提出教育事業五年建設的計劃和工作重點。
1956年6月2日,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籌備處成立,4年后正式建所。
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64年7月,恢復高等教育部。
1966年7月,高等教育部并入教育部。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決定撤銷教育部,成立國務院科教組。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關于招生(試點)的請示報告》!秷蟾妗诽岢鰪U除招生考試制度。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大決定恢復教育部,整頓教育工作開始。
1977年10月12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1977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從此恢復了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制度。11月3日,教育部、中國科學院聯合發出《關于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拔幕蟾锩逼陂g長期中斷的招收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從此開始恢復。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發出通知,決定從9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學執行《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守則》,以后又相繼發布了《高等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和《中等師范學校學生守則(試行草案)》,成為新時期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1985年6月18日,全國人大六屆十一次常委會決定撤銷教育部,設立國家教育委員會。
1997年,國家教委組織實施“高等師范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形成一大批重要項目成果。
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教育部。
2000年,教育部頒布《<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逐步構建了教師資格制度法律法規體系。
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重點加快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并逐步實行免費”的任務。
2015年10月29日,“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首次寫入中共中央全會審議通過的文件。
2018年11月1日,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會議在京舉行。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啟動會。
主要職責
一、 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并協調實施工作。
三、 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 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 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 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 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 統籌管理并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并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 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 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系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并指導其工作。
十六、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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