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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電子版免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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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點評: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電子版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在整體知識架構和具體知識編排上,嚴格依據了新考試大綱,全面涵蓋了新考綱上的核心知識考點。同時,為了保證相關知識的準確性,我們也及時參閱了新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的pdf資料,有需要的快來下載吧

內容簡介  

本書以金融機構、證券與票據、保險監管為主線,精選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國家權威部門和機構頒布實施并現行有效的金融法律、

行政法規以及重要的部門規章等法規性文件。本書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從業一般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而成,按“掌握”“熟悉”和“了解”三個層次對知識點進行統籌和歸納,各章節的安排依從大綱,具體細目則是重新編排和完善。

相關內容部分預覽

作者簡介

證券業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用教材編寫組是由多位擁有豐富教學、考試培訓和命題經驗的名師組成的團隊。在多年的研究考試的命題規律和重難點基礎上,

精心研發了一套適合證券從業考試考生高效備考的輔導圖書,旨在幫助考生攻克考試難點,掌握考試重點,輕松備考。

前言/序言

前言 

本書適用于考生作為證券業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的輔導用書。本書編寫組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大綱》新的考綱要求,

對真題考點進行細致分析,編寫了本套教材,旨在幫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考試大綱的內容,更好地復習和備考。 
本書模塊功能 
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書,下面對本書中主要涉及的模塊功能進行簡單介紹。 
1.章前話 
這一模塊主要介紹該章的主要內容,在歷次考試中所占的分值和考試題型以及學習方法,對該章在考試中的整體考情做了綜合分析。通過章前話,考生可以有效掌握該章的重點以及命題方向,從而避免盲目復習。 
2.思維導圖 
這一模塊將整章的思維脈絡通過關系圖表現出來。通過思維導圖,考生可以對該章的整體框架有大致的了解。 
3.應試指南 
每個知識點下面都有一個關于本知識點的應試指南,這一模塊主要介紹了該知識點在歷次考試中的考查頻次、題量、題型、學習方法以及該知識點下的重點內容。

本模塊針對每一個知識點進行分析,讓考生在學習該知識點時能明確知識點的考試情況以及重點內容。 
4.畫線文字 
本書正文中在一些文字下面畫了波浪線,畫波浪線的內容表示在歷次考試中考過的知識點。文字畫線可以讓考生在學習時明確重點與次重點,同時也能讓考生在考前復習時以最快的速度找到需要記憶的內容。 
5.典型真題 
在本書中我們提供了典型真題,考生在學習完一個考點后就能針對該考點的內容做簡單的訓練。這些題目均是在歷年考試中涉及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題目。

通過典型真題考生不僅可以了解各個知識點在考試中的考查形式,也可以有效掌握考試中的重要知識點,做到對知識點的靈活運用。 
配套題庫——智能考試題庫系統 
本書搭配配套的智能考試題庫系統使用,能達到更好的復習效果。智能考試題庫系統包括智能題庫微信版和智能題庫網頁版。考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

在不同的環境下選擇不同的練習方式,充分利用自己的時間。另外,在題庫系統中有考點速記、章節測評及練習、真題必練、模擬押題、視頻課程、錯題訓練等功能。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可根據自己的學習進度選擇相應功能,固本培新。 

證券一般從業--重要知識點整理 

第一章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1.法的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權利、義務性;國家強制性。

2.法律關系的種類:

(1)按依據部門劃分:憲法法律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

(2)按發生的方式劃分:確認性法律關系、創設性法律關系;

(3)按法律主體的地位劃分:縱向法律關系、橫向法律關系;

(4)按主體數量劃分:雙邊法律關系、多邊法律關系;

(5)按因果關系劃分:第一性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

3.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1)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2)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

(3)部門規章:國務院各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4)規范性文件:有關部門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制定

(5)行業自律規則: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4.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一個股東單獨投資組建或者特定人數的股東聯合投資組建,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5.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6.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7.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設立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9.公司可以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0.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11.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1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1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14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15.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平價發行) ,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折價發行) .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7.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 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3)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3)項、第(5)項、第(6)項情形的,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18.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規定:

(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合并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9.違反《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0.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法律地位不同、財產獨立性不同、承擔的責任不同

21.普通合伙人的主體適格性限制:為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2.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

2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4.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5.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6.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27.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注:新證券法已刪除5000萬規定)[新證券法: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聘請承銷團承銷的,

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28.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29.內幕信息: (1) 公司的重大事件(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等等) ; (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更; (5)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30.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

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1.禁止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 (1)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2)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3)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32.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33.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之一的是: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4.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

35.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而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36.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37.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8.商品期貨合約是以農產品、金屬期貨、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39.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1) 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2) 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3)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40.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41.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包括: (關鍵點)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42.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43.證券公司境內分支機構是指在境內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

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44.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45.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46.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不得用于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47.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第二章 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

1.證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 建立健全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 (2) 不得侵犯客戶合法權益; (3) 建立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 (4) 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

2.證券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特別規定:不得濫用權力、不得超越職權、依法維護證券公司獨立性、不得開展業務競爭、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3.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挪用、侵占客戶資金;保守客戶秘密;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客戶溝通、投訴處理機制;履行公司財務報告披露義務。

4.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的原則包括:健全、合理、制衡、獨立。

5.證券公司應當構建清晰、合理的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建立三道內部控制防線: (1) 項目組、業務部門為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 (2) 質量控制為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 (3) 內核、合規風險管理等部門或機構為內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線。

6.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墻制度。

7.證券公司應當為合規部門配備足夠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

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于公司總部人數的1.5%,且不得少于5人。

8.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獨立性原則包括: (1) 保障合規負責人考核和任免的獨立性; (2) 保障合規負責人的知情權; (3) 保障合規負責人的權威性;

 (4) 強化合規負責人對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權; (5) 明確合規負責人考核公司有關主體的合規管理工作; (6) 保障合規負責人及其他合規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 (7) 明確中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的外部支持。

9.證券公司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10.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的職責分工包括: (1) 證券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總體有效性負最終責任; (2) 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本部門和本機構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承擔管理責任

;(3)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對本人在執業活動中遵守信息隔離制度承擔直接責任;(4)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負責協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建立信息隔離墻相關制度,并負有審查、監督、檢查、咨詢和培訓等職責。

11.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信息的,應當將內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觀察名單僅限于履行相關管理和監控職責的工作人員知悉。觀察名單并不影響證券公司正常開展業務,

但證券公司應當對于列入觀察名單的公司或證券有關的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12.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主要包括凈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率等。

1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14.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 風險覆蓋率不得低于100%; (2) 資本杠桿率不得低于8%; (3) 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于100%; (4)凈穩定資金率不得低于100%。

15.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16.證券公司應當在全公司推行穩健的風險文化,形成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理念、價值則、職業操守,建立培訓、傳達和監督機制。

17.證券公司子公司應當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子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的任命應由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名。子公司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應由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考核,考核權重不低于50%。

18.證券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證券公司應當保障首席風險官的獨立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具備3年以上的證券、金融、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人員占公司總部員工比例應不低于2%。

19.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應遵循全面性、審慎性和預見性原則。

20.證券公司董事會應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證券公司經理層應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證券公司首席風險官應充分了解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21.證券公司應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次評估, 必要時進行調整。

22.證券經營機構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原則: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勤勉盡責原則、客觀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差異性原則。

23.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的規定: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

24.評估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其他信息。

25.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要求: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開展非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26.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要求: (1) 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要求。(2) 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27.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于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證券公司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28.當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證券公司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1)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2)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3)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29.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范圍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等。

30.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

辭職、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3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32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

33.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34.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

35.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36.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的條件(關鍵點) :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最近36個月末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37.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不同資產管理計劃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同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

38.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治理中首席信息官的任職條件包括:

(1)從事信息技術相關工作10年以上,其中證券、基金行業信息技術相關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任職8年以上;

(2)近3年未被金融監管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39.信息技術合規與風險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查、事中風險監測、事后評估審。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審計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1.證券經紀業務的特點是:業務對象的廣泛性和價格的變動性、證券經紀商的中介性、客戶指令的權威性和客戶資料的保密性。

2.證券賬戶的開立數量規定: 1個投資者只能申請開立1個一碼通賬戶, 1個投資者在同1市場最多可以申請開立3個A股賬戶、3個封閉式基金賬戶,只能申請開立1個信用賬戶、1個B股賬戶。

3.客戶適當性管理包括:全面了解客戶、對產品或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

4.會員(證券公司)須擁有席位方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會員(證券公司)應當至少取得并持有一個席位,但會員(證券公司)不得共有席位。會員(證券公司)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會員轉讓,

但不得退回證券交易所。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會員(證券公司)不得將席位出租、質押或將席位所屬權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轉給他人。

5.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委托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6.滬港通可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上證180指數成分股、 上證380指數成分股、A+H股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7.深股通的股票范圍是市值6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深證成分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成分股,以及深交所上市的A+ H股公司股票。

8.個人投資者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權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

(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3)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9.存托憑證是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10.可以依法擔任存托人的機構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應當在存托協議中明確基礎財產由托管人托管。

11.滬倫通,即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機制,是指符合條件的兩地上市公司,依照對方市場的法律法規,發行存托憑證并在對方市場上市交易;同時,通過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跨境轉換機制安排,實現兩地市互聯互通。

12.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

(1)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托憑證,也即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托憑證。滬倫通下的全球存托憑證是由存托人簽發、以滬市A股為基礎,在英國發行、代表中國境內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13.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 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

14.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兩種基本形式。

15.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關鍵點) :

(1)單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 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16.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

17.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18. "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1)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選擇建議。

(3)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19.內地機構轉發港股研究報告的業務規范包括:建立港股研究報告轉發審查機制;告知內地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規定;符合內地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規定;對客戶承擔責任;陪同參與客戶交流活動;簽訂協議。

20.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港股投資顧問服務的業務規范包括: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簽訂協議;信息披露;留痕管理。

21.不得擔任財務顧問的情形包括: (1) 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2)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3)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玻調查。

22.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情形包括: (1)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

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 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

或者最近一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4) 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 (5) 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不得同時擔任收購人的財務顧問或者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存在關聯關系;

 (7) 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23.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并將以下事項記人其誠信檔案: (1)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

 (2) 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24.證券(股票類)發行規模達到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25.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關鍵點) :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等。

26.證券自營業務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資金,用自己的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買賣有價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27.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1) 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轉讓的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 ; (2) 已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

 (3) 已經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規定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轉讓的私募債券; (4) 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主要包括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

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券) ; (5)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依法批準或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

28.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

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29.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

30.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債券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等符合規定的債券交易業務。

31.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

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32.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33.資產管理業務的分類:

(1)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

(2)按照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3)按照投資者人數不同,可分為單一資產管理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少于2人,不超過200人)

34.證券公司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投資經理,應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于3人。

35.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

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2個月。封閉式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委托資金,

但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分期繳付資金的數額、期限,且首期繳付資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全部資金繳付期限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36.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直接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違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規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投資的行業或領域。

37.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參與退出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證券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

38.證券公司應當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39.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證券公司設立管理的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設立的大集合產品亦屬于上述范圍。

40.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并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并、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范。

41.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42.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

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43.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包括: (1) 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2) 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3) 礦產資源開采收益權、

土地出讓收益權等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資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不動產相關的基礎資產, 如因空置等原因不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不動產租金債權;

待開發或在建占比超過10%的基礎設施、商業物業、居民住宅等不動產或相關不動產收益權(已列入國家保障房計劃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除外)。(5)不能直接產生現金流、

僅依托處置資產才能產生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如提單、倉單產權證書等具有物權屬性的權利憑證)。(6) 法律界定及業務形態屬于不同類型且缺乏相關性的資產組合(如基礎資產中包含企業應收賬款、高速公路收費權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型資產)等

44.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資格要求之一是: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45.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一 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

46.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47.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除現形式外還可以證券充抵。

48.融資融券交易標的證券為股票的,要求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億元。

49.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 (1) 債券托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2) 債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 (3) 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0.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應符合的條件包括:(1)上市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 (2) 最近5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于5億元;(3)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2000戶; (4)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51.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

52.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3.轉融通保證金的規定之一是:證券可以充抵保證金,但貨幣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應收取保證金的15%。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證金,采取設立信托的方式。

54.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使用的資金和證券包括: (1) 自有資金和證券; (2)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3) 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臺融入的資金; (4) 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5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1)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

(3)融出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56.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是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57.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客戶以約定價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賣出標的證券,并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客戶按照另一約定價格從證券公司購回標的證券,證券公司根據與客戶簽署的協議將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相關利息返還給客戶的交易。

58.可通過約定申報和非約定申報方式參與科創板證券出借的證券類型包括:無限售流通股;戰略投資者配售獲得的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的股票;符合規定的其他證券。

59.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科創板證券出借的,證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區間內協商確定。交易所接受約定申報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約定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的申報,15:00前可以撒銷。

60.借入人開展科創板轉融券業務應收取保證金。應收取的保證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貨幣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61.借入人和出借人協商一致,可申請科創板轉融券約定申報的展期、提前了結,經證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結。借入人和出借人應在原合約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歸還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結指令。

62.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主辦券商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客戶從事自身股票轉讓以外的其他活動,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在營業場所外使用轉讓信息。

63.主辦券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專用交易單元進行。做市業務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主辦券商開展做市業務,不得干預掛牌公司日常經營,其業務人員不得在掛牌公司兼職。

64.證券公司可以采取協議、報價、做市、拍賣競價、標購竟價等方式發行、銷售與轉讓私募產品,不得采用集中競價方式,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65.證券公司代理投資者在柜臺市場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記機構登記的私募產品時,可以采取名義持有模式,以證券公司名義在該產品登記機構開立產品賬戶享有產品持有人權利。

66.證券公司應當在產品登記機構開立柜臺市場自有產品專用賬戶,并與其他自有產品賬戶相互隔離。證券公司應當將柜臺市場自有產品專用賬戶和參與柜臺市場交易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67.證券公司可以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的業務包括(關鍵點) :推薦企業掛牌、銷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代理開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 為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中間介紹服務、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等相關服務等。

68.代銷金融產品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69.中間介紹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70.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性行為包括: (1) 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2) 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3) 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

分擔投資損失。(4) 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5)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等。

7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股務: (1) 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 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72.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73.另類子公司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之外的業務,(1) 另類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2) 以自有資金投資非上市股權或新板掛牌公司股票由另類子公司負責。(3) 另類子公司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之外的業務。

(4) 證券公司應當清晰劃分證券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及另類子公司與其他子公司之間的業務范圍,避免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74.私募基金業務禁止行為包括: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授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進行利益輸送;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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