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點評:一個專為浙江省律師打造的法律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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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紹
一、律師服務事項(8項)
1.案件綁定
2.解除綁定
3.案件空間
4.證據銜接申請
5.預約檢察官申請
6.提交法律意見書
7.變更強制性措施申請
8.線索移交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服務事項(3項)
1.代表委員專刊
2.在線提案
3.提案信息查看
三、檢察機關人員相關功能(11項)
1.案件綁定審批
2.檢察官預約審批
3.證據銜接審批
4.變更強制性措施審批
5.法律意見書審批
6.線索移送審批
7.代表委員意見辦理
8.代表委員聯絡備忘錄
9.信訪來件分流
10.信訪來件處理
11.信訪預約處理
四、公眾服務事項(11項)
1.重要案件信息
2.法律文書
3.機構設置
4.網上信訪
5.信訪預約
6.處置查詢
7.法律文書模板
8.網上課程
9.12309熱線
10.法律法規
11.司法輔助信息
更新內容
1、增加民事檢察功能;
2、右上角小鈴鐺-消息列表-新增“標記為已讀”按鈕;
3、添加案件預審通過后短信和站內消息提醒案管人員辦理功能;
4、首頁常用業務增加排序和分類功能;
主要職責
根據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系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職權包括:
(1)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時,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可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2)批準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3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和決定逮捕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準逮捕和對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的權力。
(3)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我國,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組織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公訴權包括決定起訴、不起訴、變更起訴及提出抗訴等。
(4)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活動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的案件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權力,一方面是懲罰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過監督,發現并糾正偵查中在搜查、扣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檢查、鑒定等環節上的違法亂紀情況,以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
(5)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規定的訴訟程序以及對于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有要求其糾正的權力。對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決擁有抗訴權,以保證法院正確行使刑事處罰權(抗訴權同時也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
(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人民檢察院這一職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刑罰,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財產刑,是否合法、正確、嚴肅實行監督的權力;另一方面是對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包括判決、裁決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主要內容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8)職務犯罪預防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查處職務犯罪同時,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相關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警示教育和預防措施咨詢活動,建立和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并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在重點行業、領域與有關單位共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相關資料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79號。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2020年8月5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展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優越性 高水平服務保障“重要窗口”建設的決定》(下稱《決定》)正式出臺。
2020年9月27日,獲得“第七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暨全國優秀公訴人業務競賽”優秀組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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